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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88期|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:拒不執(zhí)行組織人事決定

            來源:
            閱讀人數(shù): 2025-10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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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基本釋義

              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九條是關于拒不執(zhí)行組織人事決定的規(guī)定。共分兩款:

              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,拒不執(zhí)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

              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,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,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、事故災難、公共衛(wèi)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時期或情況。黨員、干部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,拒不履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決定,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,因此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相較于第一款規(guī)定了更重的處分檔次。

              相關規(guī)定

              黨章第三條規(guī)定的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就包括“執(zhí)行黨的決定,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”。

              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明確規(guī)定,領導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,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、不服從組織安排。

              問題表現(xiàn)

              執(zhí)紀監(jiān)督中發(fā)現(xiàn),有的黨員、干部缺乏組織觀念不愿意離開熟悉的工作生活環(huán)境,因而不執(zhí)行組織的調動決定;有的認為新的工作崗位、分工與原崗位、分工相比,工作挑戰(zhàn)大,因而不執(zhí)行組織的分配、交流決定等。

              如,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、辦公廳黨組成員孫赟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顯示:孫赟違反組織紀律,拒不執(zhí)行組織人事安排。

              黨組織對黨員、干部作出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決定,是以黨的事業(yè)為重,從大局出發(fā)作出的決定。在面對組織安排時,廣大黨員、干部要強化大局意識,正確對待進退留轉,服從組織決定,決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、不服從組織安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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