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基本釋義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三條規(guī)定: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,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。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,應當予以接收,并按照規(guī)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、個人。
在違犯黨紀案件中,黨員因違紀行為獲得經濟利益的情況比較普遍,有的甚至獲得巨額經濟利益。為了教育、懲戒黨員干部,挽回或者減少損失,對黨員因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,應當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賠。
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
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及相關指導性案例,在追究黨紀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收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;在追究監(jiān)察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沒收”“追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。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“收繳”,相當于追究監(jiān)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“沒收”和“追繳”,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。
各級黨組織作出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處理決定后,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對違紀黨員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作出處理,不允許將沒收、追繳的違紀所得截留、挪用、侵占、私分。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工作規(guī)則》相關規(guī)定,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,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。對經認定不屬于違紀所得的,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紀依法予以返還,辦理簽收手續(xù)。
對下落不明或已死亡違紀黨員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的處理
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,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黨員,或者死亡之后發(fā)現(xiàn)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,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,也應當依照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
【下一篇】第44期|主動交代